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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水扁 appeal - life sentence became 20 yr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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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6-12-2010, 08:38 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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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...2/4/27btb.html
判決理由 痛斥扁珍 納公為私 公款家用 以權牟利
更新日期:2010/06/12 03:32
王己由/台北報導
中國時報【王己由/台北報導】
扁家四大弊案,高院十一日宣判。合議庭在判決理由中,痛斥扁珍把國務費「納公為私,公款家用」;還以總統之 尊「以權牟利,以私害公」,藉國家經濟科技發展,以金錢交易牟利私囊,違反法律人的良知,背棄人民的託付與 期待,收受鉅額賄賂,併科罰金應從法定新
台幣
六千萬元,提高到一億五千萬元。
判決理由指出,
陳水扁
曾任律師、立委,並擔任中華民國第十和十一任總統,位高權重,本應為民表率、廉潔自持,應敦促家人、親信嚴 守公私份際,避免「以權牟利,以私害公」,辱壞官箴,導致社會價值觀及行為觀紊亂。
但扁竟對所專屬並有善用責任的國務機要經費,放任家人公款私用,復藉諸國家經濟科技發展、公股投資民營機構 職位,以金錢交易牟利私囊,致主管機關浪費公款以解決私人廠商財務問題、
財政部
長戒慎恐懼安排私人職位,更將不法所得款項,由家人以繁複手段洗至國外,以圖切斷資金來源及其犯罪所得的性 質,逃避追訴、處罰,知法犯法,有違法律人的良知,及背棄人民之託付與期待。
判決理由指出,
吳淑珍
曾 因意外受有身體上的殘疾,固甚可憫。但她曾任立委,應當知道國家公帑分毫均源自人民血汗,卻在丈夫陳水扁擔 任總統後,以總統夫人之尊,不但不能力求清廉, 謹守份際,反而「納公為私,公款家用」,且藉權勢地位,獲取鉅額私利;又利用金融工具反覆匯洗,意圖掩飾、 隱匿,致使檢察機關查緝困難。
另 外,扁珍在九十五年間總統府國務費使用發生爭議後,不知以民意為圭臬,反省自躬,竟對昔日部屬,強施壓力以 勾串證據,企圖掩飾犯行非常不當。扁珍行止對司 法信譽破壞至深,二人就龍潭工業區土地貪汙犯罪所得美金一千一百九十八萬美金,已超過貪汙治罪條例規定的罰 金最高額六千萬元,二人罰金刑應加重為各一億五 千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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